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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告
曾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鐵皮棚房、水泥地、圍籬、水塔、磚造棚架、鐵皮棚架等地上物除去騰空,將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825,285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9,64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10日)之不當得利553元部分(計算式:1,659元×10/30月=553元),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981,864元(計算式:8,951,664元+29,647元+553元=8,981,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001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曾明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竹南鎮東崎頂段) 錄號 占用土地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929地號土地 1 778.31  2,400元 1,867,944元   2 489.5  1,174,800元   3 1,365  3,276,000元 2 930地號土地 2 1,097.05  2,632,920元 合  計     8,951,664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9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