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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和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琪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泰誠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泰誠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命令,惟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閱畢後5日內補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該通知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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