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7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被告
邱華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5,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83,240元 2 利息 33,177元 114年8月21日 114年10月27日 (68/365) 14.99% 927元 3 利息 48,513元 114年8月21日 114年10月27日 (68/365) 14.99% 1,355元 合計       85,522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