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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2 日

聲請人
張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南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所明定。又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仍需提示票據始能行使權利。最高法院95年台簡上字第26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8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此項通知並於115年1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20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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