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38號
- 原告
-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安定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李培瑄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苑裡鎮舊社段) 1 446地號土地 2 468地號土地 3 484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