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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38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李培瑄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苑裡鎮舊社段) 1 446地號土地 2 468地號土地 3 484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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