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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立泰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立泰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麗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俞廷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先 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 ),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立泰水泥製品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苑裡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壹拾萬玖仟肆佰肆│AR三一八一0三│  │ │ │限公司 甲○○  │行        │           │拾玖元     │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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