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
- 上訴人
- 新協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禁止江善義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江善義,因非律師,且未諳民事訴訟程序,故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禁止江善義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一、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江善義,因非律師,且未諳民事訴訟程序,故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