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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鴻彬黃建都陳慧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

上訴人
新協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禁止江善義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江善義,因非律師,且未諳民事訴訟程序,故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鴻彬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