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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黃佩韻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法人劉邦鵬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劉邦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豪門彩色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國政所簽發,以臺 灣銀行頭份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面額新臺幣十四萬一千 一百七十四元,支票號碼第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 │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豪門彩色印刷事業股│臺灣銀行頭份分行 │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壹拾肆萬壹仟壹佰│0000000 │ │ │ │份有公司     │ │           │柒拾肆元  │        │  │ │ │陳國政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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