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劉邦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豪門彩色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國政所簽發,以臺 灣銀行頭份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面額新臺幣十四萬一千 一百七十四元,支票號碼第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 │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豪門彩色印刷事業股│臺灣銀行頭份分行 │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壹拾肆萬壹仟壹佰│0000000 │ │ │ │份有公司 │ │ │柒拾肆元 │ │ │ │ │陳國政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