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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9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99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 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0,099 元【(247.77x5,200)+ (160.03+ 163.14)x16,560=6,640,099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9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