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8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丁○○
- 送達代收人
- 甲○○
- 相對人
- 即被告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3 月
31 日 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附表「應予更正之部分」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31日所為93年度訴字第383 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記載」欄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說明,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記載 │應予更正之部分 │ ├──┼───────────────────────┼──────────────────────┤ │ 1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點第(一)項第6 行關於「│應更正為「切結書影本『2』件」。 │ │ │切結書影本各『1』件」之記載。 │ │ ├──┼───────────────────────┼──────────────────────┤ │ 2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第(一)項第1 行關於「│應更正為「僅『被』告一人獨居」。 │ │ │僅『原』告一人獨居」之記載。 │ │ ├──┼───────────────────────┼──────────────────────┤ │ 3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第(一)項第2 行關於「│應更正為「『被』告之子」。 │ │ │『原』告之子」之記載。 │ │ ├──┼───────────────────────┼──────────────────────┤ │ 4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第(一)項第6 行關於「│應更正為「僱『用』訴外人」。 │ │ │僱『佣』訴外人」之記載。 │ │ ├──┼───────────────────────┼──────────────────────┤ │ 5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第(一)項第7 行關於「│應更正為「『被』告以一天」。 │ │ │『原』告以一天」之記載。 │ │ ├──┼───────────────────────┼──────────────────────┤ │ 6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第(一)項第8 至9 行關│應更正為「向『被告丙○○○』承租系爭耕地」。│ │ │於「向『陳謝賢』承租系爭耕地」之記載。 │ │ ├──┼───────────────────────┼──────────────────────┤ │ 7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第(二)項第3 行關於「│應更正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 │ │ │承租人違『返』前項規定時」之記載。 │ │ ├──┼───────────────────────┼──────────────────────┤ │ 8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第(二)項第5 行關於「│應更正為「16條『第1 、2 項』規定甚明」。 │ │ │16條『第1 、2 』規定甚明」之記載。 │ │ ├──┼───────────────────────┼──────────────────────┤ │ 9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第(二)項第15行關於「│應更正為「『被』告一天1200元請我工作」。 │ │ │『原』告一天1200元請我工作」之記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