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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整字第一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請人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有銘
代理人
梁清雄

        黃冠豪律師

  檢 查 人 王志銘會計師

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王志銘會計師任華隆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檢查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並由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檢查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及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華隆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王志銘會計師為本件重整事件之檢查人,請其就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而本件經王志銘會計師仔細、費心之調查後,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提出詳盡之檢查人報告暨檢查人報酬明細予本院,以供本院審酌是否准許該重整聲請之依據。本院審酌本件檢查事務確屬繁雜,爰依檢查人提出之報酬明細暨參酌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員收取酬金標準,酌定件檢查人王志銘會計師之報酬為新台幣一百七十萬元,並由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王萬金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整字第一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