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99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 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0,099 元【(247.77x5,200)+ (160.03+ 163.14)x16,560=6,640,099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