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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即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相 對 人即
被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

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所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係「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官 吳振富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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