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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九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王萬金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普吉長城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 苗栗分行│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參萬陸仟元 │0000000 │ ││ │徐金生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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