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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王萬金

  • 原告
    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催字第一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普吉長城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 苗栗分行│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參萬陸仟元 │0000000 │ │ │ │徐金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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