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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358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李麗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35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三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竹南鎮新南里二四鄰崁頂五八之三號)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358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