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勞簡字第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勞簡字第4號
- 原告
-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調貴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兩造因勞動契約之爭訟,於合約內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兩造之勞動契約書附卷可稽,故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