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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勞簡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勞簡字第4號

原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兩造因勞動契約之爭訟,於合約內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兩造之勞動契約書附卷可稽,故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勞簡字第4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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