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小救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小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榮
- 代理人
- 羅詩欽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94年度苗國小字第1 號國家賠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審查決定書以為釋明。
三、查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應予以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