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巳○○
上訴人
上訴人
癸○○
上訴人
午○○
上訴人
寅○○
上訴人
未○○
上訴人
子○○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丑○○
上訴人
辛○○
上訴人
壬○○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辰○○
被上訴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1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