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依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3年度裁全字第 720號民事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5,603,264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3年度執全字第393號強制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所有不動產在案,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訴,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所陳,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 720號民事裁定卷宗核閱屬實,並向合意管轄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查詢,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聲請調解或支付命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