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6號

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依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3年度裁全字第 720號民事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5,603,264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3年度執全字第393號強制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所有不動產在案,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訴,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所陳,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 720號民事裁定卷宗核閱屬實,並向合意管轄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查詢,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聲請調解或支付命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6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