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苗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李添興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戊○○○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1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6,002元,並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8年9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