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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7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77號

聲請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6號

            6巷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債務人寶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4年9 月1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陸仟陸佰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4年9 月19日起至134 年9 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寶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⑴84年9 月25日⑵84年10月26日⑶86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壹仟肆佰叁拾萬元⑵貳仟零柒拾萬元⑶伍佰萬元,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⑴84年9 月25日起至88年9 月25日止⑵84年10月26日起至88年9 月25日止⑶86年12月31日起至87年12月31日止,以每月為1 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寶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39,483,83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甲○○、乙○○分別於民國91年10月31及民國94年6 月17日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已依法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 │苗栗縣│ 頭份鎮 ○○○段│    │  296   │林│  7178.07   │   全   │設定權利範圍│
│  │      │        │      │    │        │  │            │        │:全        │
│  │      │        │      │    │        │  │            │        │所有權人:何│
│  │      │        │      │    │        │  │            │        │恭敬(買賣)  │
├─┼───┼────┼───┼──┼────┼─┼──────┼────┼──────┤
│2 │苗栗縣│ 頭份鎮 ○○○段│    │  355   │林│  5625.80   │   全   │設定權利範圍│
│  │      │        │      │    │        │  │            │        │:全        │
│  │      │        │      │    │        │  │            │        │所有權人:何│
│  │      │        │      │    │        │  │            │        │恭敬        │
├─┼───┼────┼───┼──┼────┼─┼──────┼────┼──────┤
│3 │苗栗縣│ 頭份鎮 ○○○段│    │  356   │林│   302.11   │   全   │設定權利範圍│
│  │      │        │      │    │        │  │            │        │:全        │
│  │      │        │      │    │        │  │            │        │所有權人:吳│
│  │      │        │      │    │        │  │            │        │秀琴        │
├─┼───┼────┼───┼──┼────┼─┼──────┼────┼──────┤
│4 │苗栗縣│ 頭份鎮 ○○○段│    │  357   │旱│   8987.50  │   全   │設定權利範圍│
│  │      │        │      │    │        │  │            │        │:全        │
│  │      │        │      │    │        │  │            │        │所有權人:吳│
│  │      │        │      │    │        │  │            │        │秀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77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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