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7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6號
6巷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債務人寶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4年9 月1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陸仟陸佰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4年9 月19日起至134 年9 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寶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⑴84年9 月25日⑵84年10月26日⑶86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壹仟肆佰叁拾萬元⑵貳仟零柒拾萬元⑶伍佰萬元,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⑴84年9 月25日起至88年9 月25日止⑵84年10月26日起至88年9 月25日止⑶86年12月31日起至87年12月31日止,以每月為1 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寶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39,483,83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甲○○、乙○○分別於民國91年10月31及民國94年6 月17日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已依法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佩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 │苗栗縣│ 頭份鎮 ○○○段│ │ 296 │林│ 7178.07 │ 全 │設定權利範圍│ │ │ │ │ │ │ │ │ │ │:全 │ │ │ │ │ │ │ │ │ │ │所有權人:何│ │ │ │ │ │ │ │ │ │ │恭敬(買賣) │ ├─┼───┼────┼───┼──┼────┼─┼──────┼────┼──────┤ │2 │苗栗縣│ 頭份鎮 ○○○段│ │ 355 │林│ 5625.80 │ 全 │設定權利範圍│ │ │ │ │ │ │ │ │ │ │:全 │ │ │ │ │ │ │ │ │ │ │所有權人:何│ │ │ │ │ │ │ │ │ │ │恭敬 │ ├─┼───┼────┼───┼──┼────┼─┼──────┼────┼──────┤ │3 │苗栗縣│ 頭份鎮 ○○○段│ │ 356 │林│ 302.11 │ 全 │設定權利範圍│ │ │ │ │ │ │ │ │ │ │:全 │ │ │ │ │ │ │ │ │ │ │所有權人:吳│ │ │ │ │ │ │ │ │ │ │秀琴 │ ├─┼───┼────┼───┼──┼────┼─┼──────┼────┼──────┤ │4 │苗栗縣│ 頭份鎮 ○○○段│ │ 357 │旱│ 8987.50 │ 全 │設定權利範圍│ │ │ │ │ │ │ │ │ │ │:全 │ │ │ │ │ │ │ │ │ │ │所有權人:吳│ │ │ │ │ │ │ │ │ │ │秀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