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8號
- 抗告人
- 甲○○
- 抗告人
- 乙○○○
- 相對人
- 苗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8月1 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168 號民事判決,業於民國95年7 月27日晚上9 時15分向本院法警室提出上訴狀,本院95年8 月1 日民事裁定認抗告人遲至95年7 月28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因而裁定駁回上訴,自與事實不合,應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168 號民事判決,於95年7 月27日晚上9 時8 分向本院法警室遞交上訴狀之情,業據抗告人提出蓋有本院法警室收文章之上訴狀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查核屬實。是以抗告人既於95年7 月5 日收受上開民事判決,加計在途期間2 日,其上訴期間屆滿日為95年7 月27日,則渠等於同日晚上9 時8 分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未逾上訴期間。原裁定未查,認抗告人遲至95年7 月28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云云,容有違誤,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