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6 月2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95年6 月21日駁回其聲請,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95年7 月31日駁回其抗告確定,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