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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4號

原告
甲○○
被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6 月2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95年6 月21日駁回其聲請,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95年7 月31日駁回其抗告確定,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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