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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5號

聲明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黃賢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繼字第5號

聲請人
乙○○

            總公司內A區A棟二單元404房

      甲○○

            號A棟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集體戶口表、居民身份證)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申請書。

二、被繼承人丙○○與聲請人間『書信往來』及兩造『合照照片』資料。

三、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繼承系統表資料。

四、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五、聲請人來臺之資料、照片。

六、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民事庭法 官 黃賢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