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告
楊清安即楊清漢即兆億貿易行
原告
新竹郵
被告
甲○○○○○○○
被告
己○○
被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戊○○
被告
119
被告
啟祥整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汎祥實業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庚○○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1,040 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2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96年4 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又原告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6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臺抗字第293 號裁定駁回抗告及再抗告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閱屬實。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應繳納之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