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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吳振富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8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巷2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1日本院苗栗簡易庭96年度苗小字第34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25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仍一再指陳:兩造間本院93年度訴字第8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已於民國94年2 月14日判決確定,上訴人不服該確定判決結果,已依法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不能依上開判決結果辦理分割共有物登記,而被上訴人本應依照判決結果辦理共有物移轉登記,卻遲未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向地政機關聲請辦理,致上訴人遭頭份地政事務所科以罰鍰,造成上訴人之損失,則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上訴人自得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吳振富

法 官 王萬金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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