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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49號

拋棄繼承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349號

聲明人
乙○○

            段12

上列聲請人因拋棄繼承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一、聲明費用新臺幣1,000 元;二、請說明與被繼承人甲○○○究係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之關係(如為直系姻親,依民法第1138條第1 項原無繼承權,即無拋棄繼承可言),並提出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人甲○○○間有何親屬關係之所有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4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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