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6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玖萬元供擔保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三八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再易字第五號再審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386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96年度執字第386 號執行卷宗及96年度再易字第5 號民事卷宗審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6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