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玖萬元供擔保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三八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再易字第五號再審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386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96年度執字第386 號執行卷宗及96年度再易字第5 號民事卷宗審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