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繼字第5號
- 聲請人
- 乙○○
總公司內A區A棟二單元404房
甲○○
號A棟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集體戶口表、居民身份證)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申請書。
二、被繼承人丙○○與聲請人間『書信往來』及兩造『合照照片』資料。
三、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繼承系統表資料。
四、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五、聲請人來臺之資料、照片。
六、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民事庭法 官 黃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