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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張淑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告
劦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1
被告
張紘宇原名張文峰

            號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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