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劦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 被 告 張紘宇原名張文峰 號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