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8號
受 罰 人 甲○○(即厚昱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受罰人因就任厚昱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後,未依公司法規定期限向法院聲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上開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上揭法條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受罰人於民國73年4 月15日即已就厚昱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其遲至97年9 月16日始向本院具狀聲報,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聲請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其逾期達24年以上,應對其處以罰鍰。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