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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1號

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告
乙○○
被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6日以97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