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31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間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97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又裁判費,當事人
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
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
1 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