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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3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文舟陳鴻斌闕銘富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間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97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又裁判費,當事人

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

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

1 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闕 銘 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 筱 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0003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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