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207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207號

原告
張坤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丁枝等6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零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判可資參照)。末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既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日以97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歷經第三次發回更審後,由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5年度上更(三)字第8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並諭知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原告再為不服而提起上訴,除被上訴人王淑芬部分外(容後論述),終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又本件訴訟既經判決確定,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而原告於本件第一審聲明原請求被告等62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及登報道歉,關於財產利益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且登報道歉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500元(計算式:50,500元+3,000元=53,500元)。嗣原告上訴第二審及更審後擴張聲明,而於臺南高分院105年度上更(三)字第8號聲明請求:(一)原判決全部廢棄(原審及臺南高分院前審101年度上更(二)字第1號判決全部廢棄)。(二)如附表代號欄1至62號所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億元,並自起訴狀送達時起依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如附表代號欄56至62號所示應另外給付原告8,000萬元,並自起訴狀送達時起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如附表代號欄1至62號所示被告,應在新聞媒體報紙至少四家之全國版上,刊登道歉啟事及回復事實真相之啟事。關於訴之聲明第

二、三項,訴訟標的之金額分別為15億元、8,000萬元合計15億8,000萬元,應分別第二、三審裁判費各17,475,000元;關於訴之聲明第四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分別徵收第二、三審裁判費各4,500元;合計第二、三審各徵收裁判費17,479,500元;承上,本件合計應徵收裁判費35,012,500元【計算式:第一審(50,500元+3,000元)+第二審(17,475,000元+4,500元)+第三審(17,475,000元+ +4,500元)=35,012,500元】應由原告負擔;且應依上開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至於,原告請求被上訴人王淑芬給付15億元本息,其中7億元本息部分業經臺南高分院105年上更(三)字第8號判決原告敗訴確定,其餘8億元經臺南高分院另以105年上更(三)字第8號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7台抗字第513號裁定廢棄關於駁回原告請求被上訴人王淑芬給付新台幣8億元本息之上訴部分並發回臺南高分院,惟本件僅就除被告王淑芬外之其餘被告61人確定部分,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被上訴人王淑芬部分俟其確定後再予裁定,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20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