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3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洪榮家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洪期榮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王朝宏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陳淑卿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朱 楠 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陳聰明 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王憲義 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張意聰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謝靜文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陳永興 原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陳俊穎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醫師
周煌智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醫師
王富強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醫師
陳明昭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院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追加上列被告洪榮家等十四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等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 5日以其起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而訴訟終結,則原告於97年11月13日始提起本件追加之訴,追加洪榮家等十四人與本件被告甲○○等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5,000,000元,自因本件訴訟已終結而無從追加。是原告為本件訴之追加,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