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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蔡美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告
乙○○
被告
洪榮家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洪期榮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王朝宏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陳淑卿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朱 楠  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陳聰明  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王憲義  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張意聰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謝靜文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陳永興  原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陳俊穎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醫師

      周煌智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醫師

      王富強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醫師

      陳明昭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院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追加上列被告洪榮家等十四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等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 5日以其起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而訴訟終結,則原告於97年11月13日始提起本件追加之訴,追加洪榮家等十四人與本件被告甲○○等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5,000,000元,自因本件訴訟已終結而無從追加。是原告為本件訴之追加,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美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38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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