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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6號

確認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96號

原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確認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7年度救字第31號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抗字第427、428號駁回其抗告及聲請,復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聲字第543號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6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之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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