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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8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8號

受 罰 人 甲○○(即厚昱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受罰人因就任厚昱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後,未依公司法規定期限向法院聲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上開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上揭法條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受罰人於民國73年4 月15日即已就厚昱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其遲至97年9 月16日始向本院具狀聲報,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聲請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其逾期達24年以上,應對其處以罰鍰。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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