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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小上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吳偉華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小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 日本院苗栗簡易庭97年度苗小字第52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及第436 條之25 分 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苗栗簡易庭所為之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僅要求開庭請法院輔助其表達內容,有上訴狀附卷可稽,而上訴人又迄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71 第1 項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吳偉華

法 官 王萬金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小上字第13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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