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黃怡玲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坤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63號聲 請 人 坤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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