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新村33

上列當人事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所定,前開第104 條關於返還提存物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843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05,000 元為擔保,經本院92年度存字第514 號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乃於民國97年9 月9 日以苗栗南苗郵局第197 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期限行使權利,復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299號裁定准許將上開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在案。而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92年8 月6 日苗院月92執全溫字第452 號執行命令、92年8 月22日苗院月92執全溫字第452 號民事執行處通知、97年9 月9 日苗栗南苗郵局第197 號存證信函暨信封影本、台中地院97年度聲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等件(卷第5 至11頁)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及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843 號、92年度裁全聲字第49號、92年度存字第514 號等卷宗核閱無誤。而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為任何損害賠償之請求,亦經本院分案人員查明在卷(卷第15頁)。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0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