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79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小字第795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等間因本院97年度苗小字第795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