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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詹駿鴻

  • 原告
    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洋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甲○○、丙○○、丁○○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97年3 月12日裁定命其補正:一、苗栗縣頭屋鄉○○○段358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二、訴之聲明。原告雖於97年3 月25日具狀補正,惟依其補正之訴之聲明,本院仍無從判明原告據以請求法院裁判之原因事實及範圍,且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不補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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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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