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4號
- 原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洋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甲○○、丙○○、丁○○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97年3 月12日裁定命其補正:一、苗栗縣頭屋鄉○○○段358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二、訴之聲明。原告雖於97年3 月25日具狀補正,惟依其補正之訴之聲明,本院仍無從判明原告據以請求法院裁判之原因事實及範圍,且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不補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