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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選字第2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詹駿鴻黃怡玲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選字第2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文中間因本院97年度選字第2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本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伍偉華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選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