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選字第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選字第2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文中間因本院97年度選字第2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本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