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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5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輝工業有限公司、丙○○、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皇輝工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如該公司目前所在地與聲請狀所載不同,應一併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丙○○、甲○○、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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