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02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輝工業有限公司、丙○○、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皇輝工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如該公司目前所在地與聲請狀所載不同,應一併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丙○○、甲○○、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