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祭祀公業謝榮興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88條、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費用之裁判對本案之裁判有從屬性,不能脫離本案之裁判而單獨存在,是以非對本案之裁判有上訴時,不得對訴訟費用之裁判單獨聲明不服,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370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請求判決廢棄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由被告負擔。改判決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等語,係對於本院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單獨聲明不服,依上開規定及裁定意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