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1號
- 原告
- 光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于玄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羅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9年度抗字第417 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原告仍應依法補繳上開裁判費,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