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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杜逸正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財團法人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2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0,800 元【計算式:61,840元×12個月×10年(上訴人為民國60年10月30日生,算至65歲法定退休年齡止,其工作年資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其得定期受領之期間,應以10年計)=7,420,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