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杜逸正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財團法人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即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2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0,800 元【計算式:61,840元×12個月×10年(上訴人為民國60年10月30日生,算至65歲法定退休年齡止,其工作年資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其得定期受領之期間,應以10年計)=7,420,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