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5 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55年10月24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台中縣豐原鎮○○里○ 鄰○○路217 巷13弄5 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雖經陳明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所在地位於本院管轄範圍內,惟無人承認繼承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實與保存遺產事件相異,自無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45 條第2 項規定之可能,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之住所,則關於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