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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1號

修訂捐助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之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茲因私立學校法公佈施行,各學校財團法人依規定須全面檢視原訂捐助章程並配合修正,經該財團法人第7 屆董事會於民國98年8 月25日召開第6 次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內容,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定在案,爰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修正前捐助章程、教育部98年9 月29日台技㈡字第0980153689號函(以上均影本)、修正後捐助章程等件,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變更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以前揭函文准予核定在案,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修正後捐助章程第22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配偶『及』三親等血親... 」核其真意應為「配偶『或』三親等血親... 」,爰予核定如附表所示。

三、另查:修正後捐助章程第5 條雖載明「本法人設立時之財產由周本錡等捐助... 」,並於第6 條第2 項規定「...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卻未於本次修正捐助章程中明確訂定上開周本錡等捐助人及其指定之人是否即為創辦人,及創辦人之人數,以符私立學校法第11條之規定。又修正後捐助章程第2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不得為監察人之候選人,依同章程第22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監察人於任期中有上開情形者,並應由董事會予以解聘;但並未規定「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服刑,或服刑尚未期滿」之情形,是否可以成為監察人之候選人,為免滋生爭議,亦宜於日後修正捐助章程之時併予明確規範之,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 次 │ 擬修訂條文 │ 原條文 │ 本院核定條文 │備 註│├────┼───────────┼───────────┼───────────┼───────┤│第一章 │ 總則 │未修訂 │ │ │├────┼───────────┼───────────┼───────────┼───────┤│第1條 │ 為培養高階人才,設│第一條本財團法人定名為│同擬修訂條文 │ ││ │立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 │ ││ │學院(以下簡稱本法人)│院。 │ │ ││ │,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 │ │ ││ │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 │ │ ││ │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 │ │ ││ │訂定本章程。 │ │ │ │├────┼───────────┼───────────┼───────────┼───────┤│第2條 │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苗│第二條本財團法人事務所│同擬修訂條文 │ ││ │栗縣頭份鎮○○里○○路│設於苗栗縣頭份鎮珊湖里│ │ ││ │一一○號。 │學府路一一○號。 │ │ │├────┼───────────┼───────────┼───────────┼───────┤│第3條 │ 本法人之辦學理念為│第三條本財團法人設立之│同擬修訂條文 │ ││ │:秉持「實事求是,求變│目的為遵照國家教育政策│ │ ││ │創新」之校訓,以發展為│暨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 │ ││ │一具有創意特色之一流學│辦理私立親民技術學院,│ │ ││ │府。 │並謀其健全發展。 │ │ │├────┼───────────┼───────────┼───────────┼───────┤│第4條 │ 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 │同擬修訂條文 │ ││ │規定設立下列學校,其名│ │ │ ││ │稱及地址如下:私立親民│ │ │ ││ │技術學院:苗栗縣頭份鎮│ │ │ ││ │珊湖里學府路一一○號。│ │ │ │├────┼───────────┼───────────┼───────────┼───────┤│第5條 │ 本法人設立時之財產│第六條本財團法人之財產│同擬修訂條文 │ ││ │由周本錡等捐助,其總值│由周本錡等捐助,其總值│ │ ││ │為新台幣壹億零肆佰捌拾│為新台幣壹億零肆佰捌拾│ │ ││ │萬伍仟捌佰捌拾元正。嗣│萬伍仟捌佰捌拾元正。 │ │ ││ │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 │ │ ││ │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捐贈│ │ │ ││ │。 │ │ │ │├────┼───────────┼───────────┼───────────┼───────┤│第二章 │ 董事會 │ │ │ │├────┼───────────┼───────────┼───────────┼───────┤│第一節 │ 組織 │ │ │ │├────┼───────────┼───────────┼───────────┼───────┤│第6條 │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第四條本財團法人置董事│同擬修訂條文 │ ││ │總額十五人;董事長一人│十五人,組織董事會,集│ │ ││ │,由當屆董事推選之;董│體行使職權,並推選董事│ │ ││ │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長,對外代表法人,董事│ │ ││ │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會之職權依私立學校法及│ │ ││ │,連選得連任。創辦人為│其施行細則暨本校董事會│ │ ││ │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組織章程之規定。 │ │ ││ │任。但創辦人喪失其當然│ │ │ ││ │董事資格者,不在此限。│ │ │ ││ │ 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 │ │ ││ │立目的及辦學理念。除當│ │ │ ││ │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 │ │ ││ │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 │ ││ │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 │ │ ││ │ 獻之國內外人士。 │ │ │ ││ │二、具有教育理念及教學│ │ │ ││ │ 或教育行政經驗者。│ │ │ ││ │三、具有辦學經驗,且瞭│ │ │ ││ │ 解私立學校運作者。│ │ │ ││ │四、配合學校發展需要,│ │ │ ││ │ 具有相關專業背景者│ │ │ ││ │ 。 │ │ │ ││ │五、熱心教育,願捐資協│ │ │ ││ │ 助學校,對學校未來│ │ │ ││ │ 發展能有顯著貢獻者│ │ │ ││ │ 。 │ │ │ ││ │ │ │ │ │├────┼───────────┼───────────┼───────────┼───────┤│第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五條本財團法人董事之│同擬修訂條文 │ ││ │不得為董事候選人: │任期、選聘、解聘、改選│ │ ││ │一、曾任私立學校法中華│、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項│ │ ││ │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悉依照私立學校法及其│ │ ││ │ 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 │ │ ││ │ 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 │ │ ││ │ 校(以下簡稱財團法│ │ │ ││ │ 人私立學校)董事長│ │ │ ││ │ 、董事,或修正生效│ │ │ ││ │ 後學校財團法人董事│ │ │ ││ │ 長、董事、監察人,│ │ │ ││ │ 或私立學校校長,利│ │ │ ││ │ 用職務上機會犯罪,│ │ │ ││ │ 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 │ │ ││ │ 解職或免職。 │ │ │ ││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 │ ││ │ 上刑之宣告,服刑期│ │ │ ││ │ 滿,尚未逾三年。 │ │ │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 ││ │ 。 │ │ │ ││ │四、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 │ │ ││ │ 行為能力人。 │ │ │ ││ │ 本法人所設學校之職│ │ │ ││ │工、學生不得充任本法人│ │ │ ││ │之董事。 │ │ │ │├────┼───────────┼───────────┼───────────┼───────┤│第8條 │ 本法人第一屆董事,│第五條本財團法人董事之│同擬修訂條文 │ ││ │由創辦人依本章程所定董│任期、選聘、解聘、改選│ │ ││ │事總額遴選適當人員,檢│、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項│ │ ││ │附願任董事同意書及相關│,悉依照私立學校法及其│ │ ││ │文件,報教育部核定後聘│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 │ │ ││ │任之。 │ │ │ ││ │ 本會董事改選時,除│ │ │ ││ │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不具│ │ │ ││ │董事資格者外,現任董事│ │ │ ││ │得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 │ │ ││ │依本章程所定董事總額加│ │ │ ││ │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 │ │ ││ │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列│ │ │ ││ │明於候選人名單後,由現│ │ │ ││ │任董事從候選人中選出足│ │ │ ││ │額之下屆董事。 │ │ │ ││ │ 前項董事之候選人應│ │ │ ││ │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 │ │ ││ │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 │ │ ││ │當選後教育部核定前,因│ │ │ ││ │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 │ │ ││ │由不能擔任下屆董事者,│ │ │ ││ │視為任期中出缺,董事會│ │ │ ││ │應辦理董事補選。依私立│ │ │ ││ │學校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 │ │ ││ │,亦同。 │ │ │ │├────┼───────────┼───────────┼───────────┼───────┤│第9條 │ 董事長、董事有私立│第五條本財團法人董事之│同擬修訂條文 │ ││ │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任期、選聘、解聘、改選│ │ ││ │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項│ │ ││ │任;其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悉依照私立學校法及其│ │ ││ │期,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 │ │ ││ │則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 │ ││ │。 │ │ │ ││ │ 董事長、董事有私立│ │ │ ││ │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 │ ││ │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止│ │ │ ││ │;其當然停職之生效日期│ │ │ ││ │,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 ││ │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 │ ││ │ 董事長、董事有下列│ │ │ ││ │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 │ │ ││ │董事會予以解職或解聘:│ │ │ ││ │一、董事長、董事任職期│ │ │ ││ │ 間,因故不能履行董│ │ │ ││ │ 事長、董事職務。 │ │ │ ││ │二、董事長、董事任職期│ │ │ ││ │ 間,因個人行為影響│ │ │ ││ │ 本法人聲譽。 │ │ │ ││ │ 前項解職、解聘事項│ │ │ ││ │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 │ │ ││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 │ ││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 │ ││ │行之,並應自解職、解聘│ │ │ ││ │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 │ │ ││ │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董│ │ │ ││ │事長解職、董事解聘事由│ │ │ ││ │及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 │ │ ││ │董事會議紀錄。 │ │ │ │├────┼───────────┼───────────┼───────────┼───────┤│第10條 │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第五條本財團法人董事之│同擬修訂條文 │ ││ │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其│任期、選聘、解聘、改選│ │ ││ │出缺後三十日內,推選董│、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項│ │ ││ │事長或補選董事。任期中│,悉依照私立學校法及其│ │ ││ │因本捐助章程之修正,增│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 │ │ ││ │加董事名額後之缺額時,│ │ │ ││ │亦同。 │ │ │ ││ │ 依法補選之董事,補│ │ │ ││ │足原任者之任期。但任期│ │ │ ││ │中因本捐助章程之修正,│ │ │ ││ │增加董事名額後之缺額時│ │ │ ││ │,其補選董事之任期以補│ │ │ ││ │足當屆董事之任期為限。│ │ │ │├────┼───────────┼───────────┼───────────┼───────┤│第11條 │ 董事會得置秘書一人│ │同擬修訂條文 │ ││ │,辦事員若干人,辦理日│ │ │ ││ │常事務及會議紀錄之整理│ │ │ ││ │。 │ │ │ │├────┼───────────┼───────────┼───────────┼───────┤│第二節 │ 職權 │ │ │ │├────┼───────────┼───────────┼───────────┼───────┤│第12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第四條本財團法人置董事│同擬修訂條文 │ ││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十五人,組織董事會,集│ │ ││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體行使職權,並推選董事│ │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長,對外代表法人,董事│ │ ││ │ 。 │會之職權依私立學校法及│ │ ││ │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其施行細則暨本校董事會│ │ ││ │ 。 │組織章程之規定。 │ │ ││ │五、校長之選聘、監督、│ │ │ ││ │ 考核及解聘。 │ │ │ ││ │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 │ │ ││ │ 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 │ ││ │ 規定,為有助增加學│ │ │ ││ │ 校財源之投資之決定│ │ │ ││ │ 。 │ │ │ ││ │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 │ │ ││ │ 九條第一項規定,為│ │ │ ││ │ 不動產之處分、設定│ │ │ ││ │ 負擔、購置或出租之│ │ │ ││ │ 決定。 │ │ │ ││ │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 │ │ ││ │ 條規定,為學校附屬│ │ │ ││ │ 機構之設立。 │ │ │ ││ │九、學校籌設、停辦、改│ │ │ ││ │ 制、合併、解散,或│ │ │ ││ │ 改辦理其他教育、文│ │ │ ││ │ 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 │ ││ │ 或聲請破產之決定。│ │ │ ││ │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 │ │ ││ │ 、重要規章之審核及│ │ │ ││ │ 執行之監督。 │ │ │ ││ │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 │ ││ │ 。 │ │ │ ││ │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 │ │ ││ │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 │ ││ │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 │ ││ │ 資料之審核。 │ │ │ ││ │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 │ │ ││ │ 管理。 │ │ │ ││ │十五、所設學校基金管理│ │ │ ││ │ 之監督。 │ │ │ ││ │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 │ │ │├────┼───────────┼───────────┼───────────┼───────┤│第13條 │ 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 │同擬修訂條文 │ ││ │重要事項,指依私立學校│ │ │ ││ │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 │ │ ││ │規定所列各款及下列事項│ │ │ ││ │: │ │ │ ││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 │ │ ││ │二、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 │ ││ │ 。 │ │ │ ││ │三、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 │ │ ││ │ 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 │ ││ │ 規定,為有助增加本│ │ │ ││ │ 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 │ │ ││ │ 投資。 │ │ │ ││ │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 │ │ ││ │ 條規定,為學校附屬│ │ │ ││ │ 機構之設立。 │ │ │ ││ │五、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 │ │ ││ │ 設、停辦、改制、合│ │ │ ││ │ 併、解散,或改辦理│ │ │ ││ │ 其他教育、文化或社│ │ │ ││ │ 會福利事業,或聲請│ │ │ ││ │ 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 │ │├────┼───────────┼───────────┼───────────┼───────┤│第三節 │ 董事會議 │ │ │ │├────┼───────────┼───────────┼───────────┼───────┤│第14條 │ 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第五條本財團法人董事之│同擬修訂條文 │ ││ │舉行一次,開會通知應以│任期、選聘、解聘、改選│ │ ││ │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項│ │ ││ │會議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悉依照私立學校法及其│ │ ││ │監察人。 │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 │ │ ││ │ 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 │ │ ││ │,並為會議主席。董事長│ │ │ ││ │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擔任│ │ │ ││ │主席時,由出席董事互推│ │ │ ││ │一人為會議主席。 │ │ │ ││ │ 經現任董事二人以上│ │ │ ││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 │ │ ││ │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 │ │ ││ │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 │ │ ││ │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 │ │ ││ │逾期不為召集時,由請求│ │ │ ││ │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後│ │ │ ││ │,自行召集之。 │ │ │ │├────┼───────────┼───────────┼───────────┼───────┤│第15條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第五條本財團法人董事之│同擬修訂條文 │ ││ │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任期、選聘、解聘、改選│ │ ││ │。但因故無法親自到場時│、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項│ │ ││ │,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悉依照私立學校法及其│ │ ││ │,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 │ │ ││ │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妥│ │ │ ││ │善永久保存。 │ │ │ │├────┼───────────┼───────────┼───────────┼───────┤│第16條 │ 本章程第十三條所列│第五條本財團法人董事之│同擬修訂條文 │ ││ │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任期、選聘、解聘、改選│ │ ││ │議十日前,以可供存證查│、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項│ │ ││ │核之方式,將議程通知各│,悉依照私立學校法及其│ │ ││ │董事。 │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 │ │ ││ │ 前項所定會議十日前│ │ │ ││ │,指開會通知單發文日之│ │ │ ││ │次日起算至開會當日前一│ │ │ ││ │日止,至少滿十日。 │ │ │ ││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 ││ │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連續│ │ │ ││ │召集三次董事會議,每次│ │ │ ││ │會議間隔之一定期間,至│ │ │ ││ │少十日。 │ │ │ │├────┼───────────┼───────────┼───────────┼───────┤│第17條 │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第五條本財團法人董事之│同擬修訂條文 │ ││ │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任期、選聘、解聘、改選│ │ ││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項│ │ ││ │行之。但董事會為第十三│,悉依照私立學校法及其│ │ ││ │條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 │ │ ││ │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 │ │ ││ │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 │ │ ││ │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 │ ││ │ 董事會為第十二條第│ │ │ ││ │二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之│ │ │ ││ │決議時,應以投票方式行│ │ │ ││ │之,並經出席者當場將票│ │ │ ││ │全數封緘後簽名永久保存│ │ │ ││ │,其表決結果並應載明於│ │ │ ││ │會議紀錄。 │ │ │ │├────┼───────────┼───────────┼───────────┼───────┤│第18條 │ 董事會議紀錄應由會│第五條本財團法人董事之│同擬修訂條文 │ ││ │議主席及紀錄人員簽名,│任期、選聘、解聘、改選│ │ ││ │並於會後十日內,將會議│、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項│ │ ││ │紀錄分送各董事、監察人│,悉依照私立學校法及其│ │ ││ │及其他列席人員,並依法│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 │ │ ││ │令規定送教育部。 │ │ │ ││ │ 董事會議紀錄應列入│ │ │ ││ │本法人重要檔案,於本法│ │ │ ││ │人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於│ │ │ ││ │本法人事務所。 │ │ │ │├────┼───────────┼───────────┼───────────┼───────┤│第三章 │ 監察人 │ │ │ │├────┼───────────┼───────────┼───────────┼───────┤│第19條 │ 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 │同擬修訂條文 │ ││ │,任期四年。 │ │ │ ││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 ││ │,得為本法人監察人之候│ │ │ ││ │選人: │ │ │ ││ │一、曾任專科以上學校總│ │ │ ││ │ 務、會計單位主管合│ │ │ ││ │ 計十年以上,成績優│ │ │ ││ │ 良。 │ │ │ ││ │二、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 │ │ ││ │ 務十年以上,聲譽卓│ │ │ ││ │ 著。 │ │ │ ││ │三、曾任政府機關或機構│ │ │ ││ │ 主計、會計、審計職│ │ │ ││ │ 務合計十年以上,成│ │ │ ││ │ 績優良。 │ │ │ ││ │四、曾於國內外大學以上│ │ │ ││ │ 學校擔任助理教授以│ │ │ ││ │ 上教師,講授財務金│ │ │ ││ │ 融、會計、審計、經│ │ │ ││ │ 濟、法律或相關課程│ │ │ ││ │ 合計十年以上,聲譽│ │ │ ││ │ 卓著。 │ │ │ ││ │五、曾任金融、證券、期│ │ │ ││ │ 貨等相關機構經理或│ │ │ ││ │ 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 │ │ ││ │ 計十年以上,聲譽卓│ │ │ ││ │ 著。 │ │ │ ││ │六、曾任公私立學校校長│ │ │ ││ │ 、學校或學校法人董│ │ │ ││ │ 事長、董事或監察人│ │ │ ││ │ ,具有十年以上辦學│ │ │ ││ │ 經驗。 │ │ │ ││ │七、其他經本法人認定足│ │ │ ││ │ 堪勝任監察人職務。│ │ │ │├────┼───────────┼───────────┼───────────┼───────┤│第20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同擬修訂條文 │ ││ │不得為監察人之候選人:│ │ │ ││ │一、曾任財團法人私立學│ │ │ ││ │ 校董事長、董事,或│ │ │ ││ │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 │ │ ││ │ 、董事、監察人,或│ │ │ ││ │ 私立學校校長,利用│ │ │ ││ │ 職務上機會犯罪,經│ │ │ ││ │ 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 │ │ ││ │ 職或免職。 │ │ │ ││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 │ ││ │ 上刑之宣告,服刑期│ │ │ ││ │ 滿,尚未逾三年。 │ │ │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 ││ │ 。 │ │ │ ││ │四、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 │ │ ││ │ 行為能力人。 │ │ │ ││ │ 監察人之遴選、改選│ │ │ ││ │及補選,由董事會成立提│ │ │ ││ │名委員會提出監察人候選│ │ │ ││ │人,經董事會決議,報教│ │ │ ││ │育部核定後,聘任之。 │ │ │ │├────┼───────────┼───────────┼───────────┼───────┤│第21條 │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同擬修訂條文 │ ││ │一、財務之監察。 │ │ │ ││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 │ │ ││ │ 產資料之監察。 │ │ │ ││ │三、決算報告之監察。 │ │ │ ││ │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 │ │ ││ │ 五條第一項規定,為│ │ │ ││ │ 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 │ │ ││ │ 務報表及各項簿冊之│ │ │ ││ │ 審查。 │ │ │ │├────┼───────────┼───────────┼───────────┼───────┤│第22條 │ 監察人有私立學校法│ │ 監察人有私立學校法│本院核定條文將││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配偶及三親等││ │形之一者,當然解任;有│ │形之一者,當然解任;有│以內血親... )││ │同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 │同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修正為(配偶││ │務當然停止。 │ │務當然停止。 │或三親等以內血││ │ 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 │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列情│親... )。 ││ │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 │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 ││ │人董事會予以解聘: │ │事會予以解聘: │ ││ │一、具有本章程第二十條│ │一、具有本章程第二十條│ ││ │ 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 │ 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 ││ │ 。 │ │ 。 │ ││ │二、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 │二、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 ││ │ 事或涉及不誠信、不│ │ 事或涉及不誠信、不│ ││ │ 正當之活動,或有妨│ │ 正當之活動,或有妨│ ││ │ 礙公務、違反法令規│ │ 礙公務、違反法令規│ ││ │ 定且情節重大。 │ │ 定且情節重大。 │ ││ │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 │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 ││ │ 親、姻親任職本法人│ │ 親、姻親任職本法人│ ││ │ 或所設學校。 │ │ 或所設學校。 │ ││ │ 監察人有前項情形之│ │ 監察人有前項情形之│ ││ │一,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 │一,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 ││ │解聘時,本法人應自解聘│ │解聘時,本法人應自解聘│ ││ │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 │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 ││ │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監│ │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監│ ││ │察人解聘事由及生效日期│ │察人解聘事由及生效日期│ ││ │,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 │,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 ││ │錄。 │ │錄。 │ │├────┼───────────┼───────────┼───────────┼───────┤│第四章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管理│ │ │ │├────┼───────────┼───────────┼───────────┼───────┤│第23條 │ 校長之選聘、監督、│ │同擬修訂條文 │ ││ │考核及解聘事項與程序,│ │ │ ││ │應由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 │ │ ││ │及相關法律規定訂定辦法│ │ │ ││ │,經董事會議通過後,施│ │ │ ││ │行之。 │ │ │ ││ │ 校長之聘任契約,應│ │ │ ││ │由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 │ │ ││ │方式為之;契約內容並應│ │ │ ││ │載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 │ │ ││ │方合意之事項。 │ │ │ ││ │ 前項校長聘任契約不│ │ │ ││ │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 │ │ │├────┼───────────┼───────────┼───────────┼───────┤│第24條 │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基│第七條本財團法人設立以│同擬修訂條文 │ ││ │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後,其他團體機關或私人│ │ ││ │貸與董事、監察人及其他│捐贈之財產,均為本財團│ │ ││ │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法人所有,其管理使用悉│ │ ││ │ │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 │ ││ │ │則有關之規定。 │ │ │├────┼───────────┼───────────┼───────────┼───────┤│第25條 │ 本法人所設學校之收│ │同擬修訂條文 │ ││ │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 │ │ ││ │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 │ │ ││ │款者,應保留於該校基金│ │ │ ││ │運用。 │ │ │ ││ │ 前項賸餘款,經本法│ │ │ ││ │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教│ │ │ ││ │育部同意後,得於其累積│ │ │ ││ │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 │ │ ││ │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 │ │ ││ │。 │ │ │ │├────┼───────────┼───────────┼───────────┼───────┤│第26條 │ 本法人所設學校辦理│ │同擬修訂條文 │ ││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一│ │ │ ││ │項所定事項,應經本法人│ │ │ ││ │董事會決議,並專案報請│ │ │ ││ │教育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 │ │ ││ │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 │ │ │├────┼───────────┼───────────┼───────────┼───────┤│第27條 │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 │同擬修訂條文 │ ││ │依法令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 │ ││ │,對人事、財務、學校營│ │ │ ││ │運等實施自我監督。 │ │ │ │├────┼───────────┼───────────┼───────────┼───────┤│第28條 │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 │同擬修訂條文 │ ││ │依法令建立會計制度,據│ │ │ ││ │以辦理會計事務。 │ │ │ ││ │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 │ │ ││ │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應│ │ │ ││ │分別陳報教育部、本法人│ │ │ ││ │所設學校之主管機關備查│ │ │ ││ │。 │ │ │ ││ │ 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 │ │ ││ │、種類、標準、計算方式│ │ │ ││ │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 │ │ ││ │訊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 │ │ ││ │止日。 │ │ │ ││ │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經│ │ │ ││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 │ │ ││ │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 │ │ ││ │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 │ │ ││ │定公告之。 │ │ │ │├────┼───────────┼───────────┼───────────┼───────┤│第29條 │ 本法人解散清算後,│第8 條本財團法人解散清│同擬修訂條文 │ ││ │所剩餘財產歸屬本校所在│算後,所剩餘財產歸屬本│ │ ││ │地之地方政府,作為辦理│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教育事業之用。 │,作為辦理教育事業之用│ │ ││ │ │。 │ │ │├────┼───────────┼───────────┼───────────┼───────┤│第五章 │ 附則 │ │ │ │├────┼───────────┼───────────┼───────────┼───────┤│第30條 │ 董事長、董事、監察│ │同擬修訂條文 │ ││ │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 │ │ ││ │費及交通費。 │ │ │ ││ │ 董事長、董事、監察│ │ │ ││ │人支領報酬時,應由本法│ │ │ ││ │人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 │ │ ││ │出席費及交通費;其報酬│ │ │ ││ │之上限,應符合教育部之│ │ │ ││ │規定。 │ │ │ ││ │ 本章程第十一條所列│ │ │ ││ │董事會辦事人員,納入本│ │ │ ││ │法人所設學校之員額編制│ │ │ ││ │。 │ │ │ ││ │ 前三項董事長、董事│ │ │ ││ │、監察人及董事會辦事人│ │ │ ││ │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 │ │ ││ │應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 │ │ ││ │支預算及決算。 │ │ │ │├────┼───────────┼───────────┼───────────┼───────┤│第31條 │ 本法人創辦人、董事│ │同擬修訂條文 │ ││ │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有利益│ │ │ ││ │衝突者,應依私立學校法│ │ │ ││ │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 │ ││ │自行迴避,並不得假藉職│ │ │ ││ │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 │ ││ │,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 │ │ ││ │不正當利益。 │ │ │ ││ │ 創辦人、董事或監察│ │ │ ││ │人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不│ │ │ ││ │迴避之情事,或有具體事│ │ │ ││ │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 │ ││ │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向│ │ │ ││ │董事會舉發,經調查屬實│ │ │ ││ │者,董事會應命其迴避。│ │ │ ││ │ 創辦人、董事或監察│ │ │ ││ │人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 │ │ ││ │行迴避者,應由董事會決│ │ │ ││ │議命其迴避。 │ │ │ ││ │ 董事會議討論事項涉│ │ │ ││ │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 │ │ ││ │關係時,該董事長或董事│ │ │ ││ │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行│ │ │ ││ │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之│ │ │ ││ │討論及表決。 │ │ │ ││ │ 第一項所定應迴避之│ │ │ ││ │人未迴避者,其參與之該│ │ │ ││ │次會議所為之決議,無效│ │ │ ││ │。 │ │ │ ││ │ 第四項規定於董事長│ │ │ ││ │之選舉及董事之改選時,│ │ │ ││ │不適用之。 │ │ │ ││ │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 ││ │,於董事會辦事人員準用│ │ │ ││ │之。 │ │ │ │├────┼───────────┼───────────┼───────────┼───────┤│第32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第9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同擬修訂條文 │ ││ │悉依私立學校法、民法、│,悉依教育法令及民法之│ │ ││ │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及│規定辦理。 │ │ ││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第33條 │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 │同擬修訂條文 │ ││ │,報請教育部核定,並經│ │ │ ││ │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 │ │ ││ │,亦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修訂捐助章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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